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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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機關應對檢查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二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四)為加強轄區相關權責單位之橫向連繫工作,舉辦講習訓練時,得視
      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進行講座或研
      討,或視需要邀請相關事業單位參與。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陳報本署備查,其陳報時間如下:
(一)上半年辦理者:當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下半年辦理者:當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1/13
於本點(四)增列舉辦講習訓練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事業單位參與,以強化
相關權責單位之橫向連繫工作,並使事業單位更加瞭解相關規定,以利業務推動。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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