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課長、
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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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2/26
明定本隊舉行會報相關事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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