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隊隊長綜理隊務,副隊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課、中心、人事管理員及
會計員:
一、災害預防課。
二、災害搶救課。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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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2/26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規定明定設置二課、一中心及人事管理員與會計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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