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
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
    劃、執行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
    違規取締事項。
四、防焰制度之執行事項。
五、火災證物鑑定、火災原因、損失情形調查之統計、分析及證物保存、
    管理事項。
六、建築物消防設備檢修制度之管理、執行事項。
七、煙火施放、山林、田野引火燃燒及使用炸藥爆破施工之許可申請事項
    。
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會勘事項。
九、財產管理、人員裝備及物品採購、規劃事項。
十、辦公處所、廳舍環境及公共設施等管理事項。
十一、典禮集會之籌備、會場設備佈置及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十二、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現金出納及員工薪俸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災害預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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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2/26
一、依本通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預防業務及火災調查管理等掌理事項
    ,就現行業務分工情形,明定第一款至第八款業務相關項目,災害預防課執掌。
二、另本隊因未設行政室及後勤單位,有關財產管理、採購、出納、總務等由災害預
    防課兼辦後勤行政事務業務,爰訂定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業務相關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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