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 (難) 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及各分隊勤務表之管制事項。
三、通訊設備之維護、管理事項。
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勤務之規劃、派遣、管理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風紀案件之督導、考核及查處事項。
六、特種警戒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年度業務績效檢討、工作成果報導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新聞發布、聯
    繫事項。
八、會議籌備召開及會議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事項之推動與民眾及隊員意見之研究、分析事項。
十、為民服務及人民申請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
十一、公文收發、擋案管理及印信保管業務、規劃事項。
十二、資訊發展計畫、資訊設備之購置、配發及管理事項。
十三、辦公室自動化、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勤務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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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2/26
一、依本通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定通報體系、成果統計及資訊建置與管
    理等掌理事項,就現行業務分工情形,明定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項目由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執掌。
二、另本隊因未設行政室及後勤單位,有關公文收發、管考、檔案管理等由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兼辦部分後勤行政事務業務,爰訂定第七款至第十三款業務相關項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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