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0/26
一、修正第壹點及其第一項文字,以符條文內容及明定為尺寸圖、照片等資料。
二、增列第二項,依據本部消防署 104 年 6 月 18 日消署預字第 1040502694 號
函發 104 年 6 月 10 日研商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議決議三:
「上開作法未實施前,即發電機組廠商申請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實驗室認證期間,與會代表均同意以內政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隨附
該型式發電機組之照片及尺寸圖,提供地方消防機關查核發電機組與原型式相符
。上開認可書及其附件則公布本署網站提供查詢。」及四:「上開作法如涉消防
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事宜
。」明定申請文件發電機組尺寸圖及照片要求事項及原則;另為將發電機組尺寸
圖及照片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供消防地方消防機關查驗作業及使用者辨識,
要求申請人檢附電子檔,供登載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