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壹、申請認可應備文件申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審核表。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另進口品須檢附代理銷售證明。
三、發電機組正、側、背面之尺寸圖、照片、標示銘牌照片及說明資料。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電機頭廠牌型錄。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切結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品。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告,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開具者,應經
    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章。
十、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
    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站:
一、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二、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廠牌及型號之標示。
三、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標示銘牌成直角,且清晰可見其引擎、發電機
    頭及控制盤等構造、零(組)件及標示內容。
四、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
五、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0/26
一、修正第壹點及其第一項文字,以符條文內容及明定為尺寸圖、照片等資料。
二、增列第二項,依據本部消防署 104  年 6  月 18 日消署預字第 1040502694 號
    函發 104  年 6  月 10 日研商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議決議三:
    「上開作法未實施前,即發電機組廠商申請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實驗室認證期間,與會代表均同意以內政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隨附
    該型式發電機組之照片及尺寸圖,提供地方消防機關查核發電機組與原型式相符
    。上開認可書及其附件則公布本署網站提供查詢。」及四:「上開作法如涉消防
    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事宜
    。」明定申請文件發電機組尺寸圖及照片要求事項及原則;另為將發電機組尺寸
    圖及照片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供消防地方消防機關查驗作業及使用者辨識,
    要求申請人檢附電子檔,供登載網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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