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
    申請。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定輸
    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分,
    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自主品質管理,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每一發電機組出廠
    前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 TAF  認證之實驗室測試,其測試項目應含本
    須知貳、一、(一)至(八)及載明測試之依據、標準值及結果值,
    其合格測試報告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並留存一份備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1/03
依據本部消防署 104  年 6  月 18 日消署預字第 1040502694 號函發 104  年 6
月 10 日研商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議決議一:「經各與會代表討論後
獲致共識,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維持以現行檢附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報告申請內政
部審核認可發證作業均無異議,惟後續之自主管理機制,均建議採一機一驗,亦即每
一機組均應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置。」及二(一):「請各與會公會代表宣導會員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發電機組廠商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實驗室認
證者,得以出具載有 TAF  認證標誌之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國產或進口發電機組於國內出廠至安裝或設置場
所前,均應經第三公證機構或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實驗室測試
並取得合格報告,據以認定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現行第六項:「於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時」文義易有誤解或反面解讀成 106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內政部核發之發電機組審核認可書者,於國內裝置竣工時得免
附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或載有 TAF  認證標誌廠內測試合格報告之虞,基於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發電機組採一機一驗(即每一機組於國內出廠前即應逐台測試合格
),與取得審核認可之時點無涉,業經上開會議與會代表獲致共識及決議,為避免衍
生疑義,爰酌作文字修正。
104/10/26
一、修正第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以符條文內容及統一申請人用語。
二、增列第六項,依據本部消防署 104  年 6  月 18 日消署預字第 1040502694 號
    函發 104  年 6  月 10 日研商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議決議二(
    一):「請各與會公會代表宣導會員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發電機組廠商取
    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實驗室認證者,得以出具載有 TAF  認證標
    誌之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及四:「上開作法如涉消防
    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事宜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發電機組均應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置,以確
    認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及發電機組產品品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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