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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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程序:                                                  
 (一) 依申請案件性質,送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
      市) 政府提供意見。                                        
 (二) 依申請案件性質,送請分組委員就申請案件擬具審查意見。。    
 (三) 交付本小組分組會議進行初審。                              
 (四) 提付本小組會議審查。                                      
 (五) 製作審查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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