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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期滿重新申請:                                              
    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負責人得備妥原認證申請
    資料及組織成員每年複訓合格證書向原受理認證單位申請重新認證,
    經核對與原申請資料相符或異動資料與該組織原申請從事協助災害防
    救工作無明顯不符者,由本部重新發證同時換發個人救災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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