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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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認證之廢止及撤銷:                                          
 (一) 經認證合格之民間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認證。  
      1 組織成員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2 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揮、督導或所為顯
        非經認證之工作許可範圍,嚴重影響救災進行,致生不良後果者
        。                                                      
      3 假經本部及相關機關認證之名,行非救災相關工作,經查屬實者
        。                                                      
 (二) 經認證之民間志願組織檢附之組織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為不實者
      ,應撤銷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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