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新技術、新設備之資料蒐集、評估及引進等建 議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重大、特殊火災案件調查鑑定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後仍有疑義之重大、特殊火 災案件之必要協助事項。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署函請重新調查鑑定火災案件之必要協助事項。 (五)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會)火災 調查資料之認定或鑑定結果,申請再認定之火災案件(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一)。但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 者,不予受理。 (六)提供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專業知識之諮詢,以協助調查鑑定疑難火災 案件之原因。
配合軍法機關管轄權修正,爰修正第五款,並增列申請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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