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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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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署長就本
    署編制內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火災鑑定案件登記、會議事宜及其他
    日常會務。
    為調查鑑定火災案件之需要,必要時得專案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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