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會議紀錄及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本會受理第二點第五款案件經作出決議後,應製作火災調查資料再認 定書(格式如附件二)送交申請人,並副知原認定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再認定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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