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 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 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 本措施。
因應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其第三十條變更 為第二十九條,爰修正本措施之訂定依據。
有關執行任務人員部分移列第貳點,俾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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