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壹、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
    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
    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
    本措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因應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其第三十條變更
為第二十九條,爰修正本措施之訂定依據。
99/03/03
有關執行任務人員部分移列第貳點,俾資簡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