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人員如下: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
三、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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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第一款所定「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其用詞與本法「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不同,為求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99/03/03
一、本點新增,由第壹點移列。
二、增列擔負災情查報及通報任務人員,包括消防、鄰長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三、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含目前消防機關所運用鳳凰志工隊、婦女防火宣導隊、睦鄰救
    援隊、民間緊急救援隊及災害防救團體等消防協勤民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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