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人員如下: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 三、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第一款所定「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其用詞與本法「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不同,為求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點新增,由第壹點移列。 二、增列擔負災情查報及通報任務人員,包括消防、鄰長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三、消防救難志工團隊含目前消防機關所運用鳳凰志工隊、婦女防火宣導隊、睦鄰救 援隊、民間緊急救援隊及災害防救團體等消防協勤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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