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分為下列二種。但災情緊急時,得以電話通報,
    不必依體系逐級通報,任一層級單位(人員)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
    報有關單位處置: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一)。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二)。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本點未修正。
99/03/03
一、點次變更。
二、於本文增列但書緊急災情得以電話不依體系逐級通報之規定,俾資週延。
三、附件一、二體系圖中村(里)長修正為村(里、鄰)長。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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