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肆、任務區分:
    依據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分別規定消防、警政、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之查報通報等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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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辦理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
自治事項,另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亦增列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爰予增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99/03/03
一、點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
三、部分規定移列第伍點及第陸點,俾資簡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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