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3/20
一、現行第一款第一目之 3 有關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義消及消防救難志
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之規定,實務上已
回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爰予刪除;另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已毋須送
內政部消防署,故刪除第一款第二目之 3 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之 3、附件三、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一款第三目之 2、第一
款第三目之 3、第一款第四目序文「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第貳點說明。
三、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第四款序文及其第一目、第五款第一目增列山
地原住民區,理由同前點說明。
四、考量區公所非民政局(處)所屬,惟民政局(處)具指導監督之責,爰於第三款
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 99/03/03
一、本點新增,由第參點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執行災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定期辦理訓練,使查報人
員熟稔各項查報作業,以提升災情查報效能,故增訂每年辦理訓練規定。
三、為使辦理災情查報訓練範圍更具彈性,故刪除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作文
字修正。
四、增訂消防分隊主動查報事宜。
五、定期測試修正為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
六、現行 3、(2) 與(4) 規定重覆,故刪除(4) 。
七、將睦鄰救援隊、鳳凰志工等所有消防志工統稱為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作文字修
正。
八、增訂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聯繫資料更新應主動通知規定。
九、增訂督導、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十、為使辦理災情查報訓練範圍更具彈性,故刪除分駐(派出)所員警,酌作文字修
正。
十一、為明確釐清權責,律定縣市政府整合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並增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格式如
附件四。
十二、增列鄰長協助災情查報通報相關工作,惟不將鄰長列入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