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伍、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
        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
        單位處理 2.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消防分隊:
      1.負責災情查報工作,並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
        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
        情查證工作,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
        位處理。
      2.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執行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
        消防局。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
        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
        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4.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
        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
        區進行災情查報,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及運
        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鄰長或村(里)幹事。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民政單
      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督
      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
      宜。
(四)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
      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五)整合直轄市、縣(市)所屬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情
      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
(六)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由民政單位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
      料,適時通報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長,並督導所屬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建立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並定期測試,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三)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
      單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
      情。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一、現行第一款第一目之 3  有關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義消及消防救難志
    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之規定,實務上已
    回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爰予刪除;另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已毋須送
    內政部消防署,故刪除第一款第二目之 3  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之 3、附件三、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一款第三目之 2、第一
    款第三目之 3、第一款第四目序文「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第貳點說明。
三、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第四款序文及其第一目、第五款第一目增列山
    地原住民區,理由同前點說明。
四、考量區公所非民政局(處)所屬,惟民政局(處)具指導監督之責,爰於第三款
    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99/03/03
一、本點新增,由第參點第一項移列。
二、為落實執行災情查報工作,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定期辦理訓練,使查報人
    員熟稔各項查報作業,以提升災情查報效能,故增訂每年辦理訓練規定。
三、為使辦理災情查報訓練範圍更具彈性,故刪除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作文
    字修正。
四、增訂消防分隊主動查報事宜。
五、定期測試修正為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
六、現行 3、(2) 與(4) 規定重覆,故刪除(4) 。
七、將睦鄰救援隊、鳳凰志工等所有消防志工統稱為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作文字修
    正。
八、增訂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災情查報人員聯繫資料更新應主動通知規定。
九、增訂督導、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十、為使辦理災情查報訓練範圍更具彈性,故刪除分駐(派出)所員警,酌作文字修
    正。
十一、為明確釐清權責,律定縣市政府整合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並增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格式如
      附件四。
十二、增列鄰長協助災情查報通報相關工作,惟不將鄰長列入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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