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3/20
一、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二款第三目之 1、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款序文及
其第一目、第五款第一目增列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第肆點說明。
二、另第二款第三目之 1,刪除贅字。
三、修正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一款第三目之 3、第一款第四目序文及第一款第四目
之 1 「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
第貳點說明。
四、第三款第一幕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前點說明四。
五、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 99/03/03
一、本點新增,由第參點第二項移列。
二、將睦鄰救援隊、鳳凰志工等所有消防救難志工團體統稱為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
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警察分局災情查報業務仍由勤務指揮中心承辦,故增訂「勤務指揮中心」文字。
五、增訂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六、增訂地方政府指揮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規定。
七、增列鄰長協助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