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
        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
        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消防分隊: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遇有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
        投入救災,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
        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當
        地熱心人士擔任。
      2.前揭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
        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
        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
        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
        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注意災
        情查報。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
      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三)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派員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將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災害應變中心
      內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二)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
      相關工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
      災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一、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二款第三目之 1、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款序文及
    其第一目、第五款第一目增列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第肆點說明。
二、另第二款第三目之 1,刪除贅字。
三、修正第一款第三目之 1、第一款第三目之 3、第一款第四目序文及第一款第四目
    之 1  「消防救難志工團隊」為「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
    第貳點說明。
四、第三款第一幕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前點說明四。
五、為求體例一致,其餘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99/03/03
一、本點新增,由第參點第二項移列。
二、將睦鄰救援隊、鳳凰志工等所有消防救難志工團體統稱為消防救難志工團隊,酌
    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警察分局災情查報業務仍由勤務指揮中心承辦,故增訂「勤務指揮中心」文字。
五、增訂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六、增訂地方政府指揮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規定。
七、增列鄰長協助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事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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