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路樹災情。 二、廣告招牌災情。 三、道路、隧道災情。 四、橋梁災情。 五、鐵路、高鐵捷運災情。 六、積淹水災情。 七、土石災情。 八、建物毀損。 九、水利設施災情。 十、民生、基礎設施災情。 十一、車輛、交通事故。 十二、環境污染。 十三、火災。 十四、其他災情。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五),並得以災 情管制表(如附件六)追蹤管制。
配合現行災情查通報機制,以「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之「報告 災情」欄位及實務需求修正相關項目、增加現場照片或影片,調整附件五,並且增加 附件六災情管制表。
一、點次變更。 二、災情查報通報項目增列疏散撤離情形,災情查報聯絡卡連同修正。 三、檢討歷次風、水災及震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實際運作情形,據以修正災情查報項 目。 四、附件四修正為附件五,內容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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