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柒、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路樹災情。
二、廣告招牌災情。
三、道路、隧道災情。
四、橋梁災情。
五、鐵路、高鐵捷運災情。
六、積淹水災情。
七、土石災情。
八、建物毀損。
九、水利設施災情。
十、民生、基礎設施災情。
十一、車輛、交通事故。
十二、環境污染。
十三、火災。
十四、其他災情。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五),並得以災
    情管制表(如附件六)追蹤管制。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配合現行災情查通報機制,以「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之「報告
災情」欄位及實務需求修正相關項目、增加現場照片或影片,調整附件五,並且增加
附件六災情管制表。
99/03/03
一、點次變更。
二、災情查報通報項目增列疏散撤離情形,災情查報聯絡卡連同修正。
三、檢討歷次風、水災及震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實際運作情形,據以修正災情查報項
    目。
四、附件四修正為附件五,內容配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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