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捌、注意事項:
一、前點災情查通報及追蹤管制作業於下列狀況,應登錄至「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辦理,若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
    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經濟部水利署(含以上層級)
      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
(三)其他災害狀況下,經內政部通知。
二、各項災情查報資料,應追蹤管制至結案。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0
一、考量現行災害查通報作業不僅限於政府部門人員,查通報管道亦包含各式媒體、
    社群網路等,為符合現行狀況,現行規定爰予刪除。
二、依照現行災情查通報機制,增訂以「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
    辦理查通報之狀況及追蹤管制作業之注意事項。
99/03/03
一、點次變更。
二、附件五修正為附件六,內容配合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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