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項目屬「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
      「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
      相試驗」者,申請人得向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其程
      序如下:
  (一)於接到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
        作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或本部委託
        之專業機構。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
        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
        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
      ,並於補正試驗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依第十四點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第一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僅得向原申請個別認可之專業機構提
      出,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為外觀檢查者則以二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104/01/28
因規格及構造檢查於 103  年度開始實施,考量每批容器中,個別容器其規格及構造
之量測值均略有不同,對於個別認可規格構造檢查不合格者,申請人應將該批不合格
容器予以剃除後,向專業機構申請個別認可補正試驗,爰增列於本點中。
102/01/07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七點規定,外觀檢查項目屬可補正項目,爰修正本點第
一項序文。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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