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7
十七、申請型式認可檢附之文件,如有偽造文書、出具不實證明,本部得
      撤銷其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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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1/28
一、本點新增。
二、申請型式認可時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證明,屬較嚴重之違規事項,故應予撤
    銷其型式認可證書,爰新增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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