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委託他人製造生產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
    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裝
      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第三點第一項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
      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表上,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
      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前項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契約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經雙方協議
    ,得由其中一方申請型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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