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職掌
一、總值日官:
(一)綜理全般消防救災救護之災情狀況及初期危機應變之掌握、處理、
      聯繫與通報。
(二)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三)當日工作紀錄、當日執勤記事表、日報表、剪報資料及各種紀錄報
      表之核閱,並送請署長批示。
(四)負責全署安全之維護。
(五)負責審核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申請直升機協助救(援)災事宜。
(六)內政部業管災害達一定規模時之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七)臨時交辦事項。
二、執勤官:
    承總值日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消防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二)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及時反應及處理。
(三)執勤當日各種紀錄、報表之初審。
(四)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五)負責協助總值日官審查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申請直升機協助救(援)
      災事宜。
(六)臨時交辦事項。
三、執勤員:
    承總值日官、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理全般狀況。
(二)消防救災救護災情報告受理與查詢、災情狀況之記錄與通報、公務
      電話之轉接服務事項、傳真資料之處理、臺閩地區火災搶救暨緊急
      救護日報表之統計、執勤記事表之填寫及重大災害通報單製作等。
(三)應勤設備之測試操作。
(四)當日消防及重大災害等相關新聞之錄製及剪輯。
(五)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
(六)臨時交辦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