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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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一般執勤規定事項:
一、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執勤人員應確實辦理交接,接班人員未到前,不
    得擅離。
二、延續跨越交接時段之案件,接班執勤官應即掌握狀況,不得中斷處理
    。
三、各執勤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完成申請。
四、總值日官、執勤官及執勤員差假時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理。
五、本署及相關機關人員之電話應予保密,僅作公務或緊急聯絡之用。
六、例假日及非上班時間協助代收公務傳真資料,並轉交本署相關業務單
    位辦理。
七、執勤室國際電話(傳真)依規定報准始可使用,申請表由當日執勤員
    簽章。
八、對於長官指示辦理案件,須注意追蹤案情並主動回報。
九、對於執勤期間重要案件受理、處置接聽及撥出電話之通話內容應依案
    件受理處置紀錄表(附件三),詳細填寫以利案情之追蹤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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