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  個別認可作業
一  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 4. 至附表 10.之抽樣表規定,抽
      樣方法依 CNS9042  規定進行抽樣試驗。
 (二) 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依程序分為最嚴格試驗、嚴格試驗、普通試驗
      、寬鬆試驗及免會同試驗五種。
 (三)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以通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
      一般試驗」) 以及對於少數樣品進行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 。
二  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工廠別,並依下表所示型式之區分,以同一樣式
      之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
      │    │固定型梯    │倚靠型梯│懸吊型梯│
      ├──┼──────┼────┼────┤
      │區分│1 橫桿收納式│1 單一式│1 折疊式│
      │    │2 折疊式    │2 伸縮式│2 伸縮式│
      │    │3 伸縮式    │        │3 鋼索式│
      │    │            │        │4 鍊條式│
      └──┴──────┴────┴────┘
 (二) 依規定取得型式認可者,與正在受驗之型式區分雖相同,但梯柱、
      橫桿及吊掛用金屬構件之構造或材質不同時,如經實施連續十次普
      通試驗均於初次即合格後,得不受前揭 (一) 之規定,與正在受檢
      之批次列為同一批。
 (三)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  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依相關試驗之嚴寬等級以及批次大小所定 (如附
      表 4  至附表 7) 。
      另外,關於批次受驗數量少,進行普通試驗時,得依申請者事先提
      出之申請要求,使用附表 8 (只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
      ) 進行認可作業。
 (二) 樣品之抽取如下所示
      1 抽樣試驗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 根據受驗批次大小 (受驗數+預備品) 以及試驗之嚴寬等級,從
        抽樣表決定樣品數大小。
        從事先附有號碼之全製品 (受驗批次) 中以亂數表 (CNS 9042)
        抽樣。在抽樣之樣品附上抽取順序一連串之編號,受驗批次之大
        小在 500  個以上時,依下列方式採二階段進行。
      (1) 批次分 5  個組群以上,每群之製品數為 5  的倍數個以上,
          附上組群號碼。最終號碼群無須到達定數。
      (2) 組群內之製品必須整齊排列,並且配列之號碼必須容易瞭解。
      (3) 從全組群定出可以抽出樣品 5  個以上之最低群數,從這些數
          群隨機抽樣,再從這些組群內製品以系統隨機抽樣 (從各群抽
          取同一號碼製品) 抽出樣品。
      (4) 以前述方法所得之製品數超過樣品所需要之數量時,將該製品
          再次進行隨機抽樣,去除超過部分得出所需數量。
 (三) 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四  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以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如下表所述
    表 5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
    ┌───────┬────────────────────┐
    │試  驗  區  分│試   驗   項   目                       │
    ├─┬─────┼────────────────────┤
    │一│性能試驗  │動作 (1 次)  (展開、收藏、安全裝置、保護│
    │般│          │裝置)                                   │
    │試├─────┼────────────────────┤
    │驗│構造試驗  │本基準之相關構造規定                    │
    ├─┼─────┼────────────────────┤
    │分│性能試驗  │衝擊 (10次)  (保護裝置、安全裝置、緩降裝│
    │項│          │置)                                     │
    │試├─────┼────────────────────┤
    │驗│強度試驗  │橫桿扭力                                │
    │  │          ├────────────────────┤
    │  │          │梯柱                                    │
    │  │          ├────────────────────┤
    │  │          │橫桿                                    │
    │  │          ├────────────────────┤
    │  │          │直角載重 (固定型梯)                     │
    │  │          ├────────────────────┤
    │  │          │水平載重 (倚靠型梯)                     │
    │  │          ├────────────────────┤
    │  │          │懸吊金屬構件 (懸吊型梯)                 │
    │  │          ├────────────────────┤
    │  │          │突出物 (懸吊型梯)                       │
    └─┴─────┴────────────────────┘
五  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缺點區分及合格判定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
      點等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附表1.缺點判定表之規定,非屬該缺點
      判定表所列範圍之缺點者,則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
      判定之。
六  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點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級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表 6. 調
      整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
      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不良品出現致命缺點,縱然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在合
      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  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 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發現有不良品時,於使用預
        備品替換或修復後始視為合格品。
      2 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前款規定
        辦理。
      3 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 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
        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初次試驗之受驗樣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七、 (一) 、1.  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 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初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
        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初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八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等級調
      整,依表 6  之規定。
 
      表 6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
│免  會  同  試  驗│寬    鬆    試    驗│普    通    試    驗
├─────────┼──────────┼──────────
│┌───────┐│                    │┌────────┐
││第一次試驗,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不良品數在 Ac ││                    ││者              │
││以下或抽樣以外├┼→              ←─┼┤1 最近連續 10 批│
││,但該批次為合││                    ││  次接受者通試驗│
││格,自次一批起││                    ││  ,第一次試驗均│
││調整為寬鬆試驗││                    ││  合格者。但是使│
││。            ││┌────────┐││  用附表6 (只適│
│└───────┘││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用生產數量少之│
│                  ││一者            │││  普通試驗抽樣表│
│                  ││1 一批次在初次檢│││  ) 者則為15批│
│                  ││  查即不合格者。│││  次。          │
│                  ││2 一批次在初次檢│││2 從最近連續10│
│                  ││  查為附帶條件合│││  批次中 (符合前│
│                  ││  格者。        │││  項但書者為15│
│                  ││  所謂附帶條件合│││  批次) 抽樣之不│
│                  ││  格候為寬鬆檢查│││  合格品總數在附│
│                  ││  時,試品當中之│││  表8之寬鬆試驗│
│                  ││  不合格個數超過│││  界限數以下者。│
│                  ││  合格判定個數 (│││  此時之累計比較│
│                  ││  Ac) 未達不合格│││  以一般檢查進行│
│                  ││  判定個數 (Re) │││  。            │
│                  ││  該批次判斷為合│││3 生產穩定者。  │
│                  ││  格者。        ││└────────┘
│                  ││3 產生不規則或是├┼→              ←─
│                  ││  停滯 (適用寬鬆││┌────────┐
│                  ││  試驗者受驗間隔│││符合下列各條件之│
│                  ││  約在六個月以上│││一者            │
│                  ││  者)           │││1 第一次試驗時該│
│                  │└────────┘││  批次為不合格,│
│                  │                    ││  且將該批次連同│
│                  │                    ││  前4批次連續共│
│                  │                    ││  5批次之不合格│
│                  │                    ││  品總數累計,如│
│                  │                    ││  達附表7所示嚴├
│                  │                    ││  格試驗之界限數│
│                  │                    ││  以上者。      │
│                  │                    ││  該累計樣品數,│
│                  │                    ││  以一般試驗之缺│
│                  │                    ││  點分級所得結果│
│                  │                    ││  為之。當適用普│
│┌───────┐│                    ││  通試驗之批次數│
││適用下列任一情││                    ││  未達5批次時,│
││形時,自次一批││                    ││  發生某批次第一│
││起調整為普通試││                    ││  次試驗即不合格│
││驗:          ││                    ││  之情形,將適用│
││1 逾3個月之未││                    ││  普通試驗之不合│
││  申請個別認可││                    ││  格品總數累計,│
││  。          ││                    ││  達嚴格試驗之界│
││2 認可品之構造││                    ││  限數值以上者。│
││  及性能有不適││                    ││  具有致命缺點之│
││  用之情形時。││                    ││  產品,賜計入嚴│
││3 第一次試驗之││                    ││  重缺點不合格品│
││  批次補正或不││                    ││  之數量。      │
││  良品數在 Ac ││                    ││2 第一次試驗時,│
││  以上 Re 以下││                    ││  因致命缺點而不│
││  時 (附帶條件││                    ││  合格者。      │
││  合格) 。    ││                    │└────────┘
││4 廠內試驗紀錄││                    │
││  表經認定測試││                    │
││  內容或數據有├┼──────────┼→
││  疑義時。    ││                    │
│└───────┘│                    │
│                  │                    │
│                  │                    │
│                  │                    │
│                  │                    │
└─────────┴──────────┴──────────
 ┬──────────┬─────────────┐
 │嚴    格    試    驗│最    嚴    格    試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嚴格試驗者,第││                          │
 ││  一次試驗中不合││                          │
 ││  格批次數累計達├┼──────┐            │
 ││  3批次時,應對││            ↓            │
 ││  申請者登出改善││┌───────────┐│
 ││  措施之難導,並│││勸導後,經確認申請者已││
 ││  中止試驗。    │││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
 │└────────┘││次之試驗以最嚴格試驗進││
 │                    ││行。                  ││
 │                    │└───────────┘│
 │  ┌───────┐│                          │
 │  │進行嚴格試驗者││                          │
 │  │連續五批次在第││                          │
 │  │一次試驗即合格││                          │
 │  │者,則下次試驗││                          │
 ┼─┤得轉換成普通試││                          │
 │  │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行最嚴格試驗者,連續││
 │                    ││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
 │                  ←┼┤格,則下次試驗可以轉換││
 │                    ││成嚴格試驗。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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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補正試驗:初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
      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為之;初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
      試驗為之。
 (三) 再受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嚴寬分級轉換紀錄中。
九  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對當批次個別認可之型式,於進行下次之個別認可時,係以該批之個
    別認可完成結果判定之處置後,始得施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  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實施試驗。此情形下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判
    斷是否合格。
 (一) 初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經判定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  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初次試驗時相同。
   (二) 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十二  其他
      個別認可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準及個
      別認可方法不適當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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