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
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