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容器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予壓毀,壓毀度應超過容器外徑 1/3  倍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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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一、本點自現行第二點第二款第十一目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容器閥不再檢驗,爰刪除容器閥壓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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