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05/25
本點自現行第三點移列。
- 98/06/03
一、相關檢驗資料應保存六年以上之規定,已提升法令位階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爰刪除本點相關規
定。
二、款刺、目次配合修正。
三、文字、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另為防止不肖業者偽造合格標示,規避定期檢驗規定,影響消費者權益,特針對
合格標示所記載之欄位大小及字體大小予以明定。
四、文字酌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