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
    十公斤及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
    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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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一、鑑於本點內容複雜,為求明確,本點分列第三至第十二點及第十五點。
二、依據本部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會議決議,未來容器閥不再檢驗,一律換新。爰刪
    除第二款第三目「容器閥再檢驗」程序。
98/06/03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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