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次外觀檢查方式如下: (一)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二)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並予銷毀: 1.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或無法直立者。 2.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面時 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1)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mm 以上。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 上。 3.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4.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傷痕、腐蝕者。 5.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0.8mm 以上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12mm 以上者。 6.護圈顯著變形或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7.容器經重新焊接或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
一、本點自現行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第五目文字。 三、修正第二款第六目增加容器經重新焊接,避免改裝容器影響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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