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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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次外觀檢查方式如下:
(一)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
(二)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並予銷毀:
      1.鋼裙腐蝕變形、損傷顯著或無法直立者。
      2.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面時
        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未符合下列規定者:
     (1)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容器:8mm 以上。
     (2)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容器:10mm  以
          上。
      3.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4.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傷痕、腐蝕者。
      5.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0.8mm  以上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12mm  以上者。
      6.護圈顯著變形或容器軸心顯著歪斜者。
      7.容器經重新焊接或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一、本點自現行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第五目文字。
三、修正第二款第六目增加容器經重新焊接,避免改裝容器影響公共安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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