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耐壓膨脹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膨脹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
      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膨脹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二)膨脹測定試驗:
      1.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
      2.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  範圍以內
        。
      3.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 0.1ml。
      4.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送驗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之耐壓膨脹試
        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5.應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維持 30 秒鐘以上且無異常膨
        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再檢視
        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三)本項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四)施行本項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五)進行本項試驗時,所加壓力未到達表一規定試驗壓力之 90% 前,
      如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六)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膨脹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cc)。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下降
          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壓
          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二)
(七)施行本項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第十點之重量檢查規定辦理。(
      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
(八)完成本項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一、本點自現行第二點第二款第四目移列。
二、因液化石油氣種類及成分僅有丙、丁烷,爰刪除表一第一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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