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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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容器檢驗合格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二)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及「定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
          m (寬),採單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3mm(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3.5mm(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欄位尺寸:
        1.「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46mm(長)×9mm (
          寬)。
        2.「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46mm(長)×17mm(寬)。
        3.「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46mm(長)×12mm(寬)。
  (四)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五)材質:鋁合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5/25
本點自現行第三點移列。
98/06/03
一、相關檢驗資料應保存六年以上之規定,已提升法令位階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爰刪除本點相關規
    定。
二、款刺、目次配合修正。
三、文字、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97/11/21
一、依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97 年 5  月 26 日第 1048 次會議記錄之附帶決議修正合
    格標示「下次檢驗期限」記載方式為「○年○月○日」。 
二、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 年 1  月 28 日「研商應否擬定液態瓦斯買賣
    定型化契約範本事宜」會議紀錄辦理,於合格標示卡上增列「警告標示及緊急處
    理危險之方法」。
三、另為防止不肖業者偽造合格標示,規避定期檢驗規定,影響消費者權益,特針對
    合格標示所記載之欄位大小及字體大小予以明定。
四、文字酌以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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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