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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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
    場所使用,其容量為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以電弧
    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者。上開規格以外容量之容器(僅限
    50  公斤以下),引用與本基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認可,並得準用本基準之全部或
    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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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20
本點未修正。
94/08/26
為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關於國家標準之統一用語,爰將有關「中國國家標準」統一
修正為「國家標準」。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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