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
一、為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火災鑑定會及辦理火災原因鑑定事
    宜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