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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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到鑑定會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仍不服時
      ,得於收到日起十五日內陳述理由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再認定。但
      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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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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