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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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災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困難之火災鑑定案件。
(二)其他消防機關移請鑑定之重大火災案件。
(三)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四)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
      但已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不予受理
      。
(五)火災鑑定之新技術、新設備之蒐集、研究、適用及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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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配合軍法機關管轄權修正,爰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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