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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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消防機關首長
    兼任,其餘委員得聘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火災調查、建築管理、
    刑事警察等業務單位主管為機關代表及具消防、刑事、鑑識、電力、
    建築、物理、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或結構、法律等專長之專
    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聘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為調查鑑定火災案件之需要,必要時得專案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委員之聘任應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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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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