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鑑定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五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
    所屬消防機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該會幕僚業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