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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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鑑定會辦理第二點事項,得委請相關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學校等
    單位進行有關證物之實驗、測試、鑑定及鑑識等事項。
    轄區內重大火災案件發生時或發生後,鑑定會並得派員會同消防機關
    至現場瞭解狀況,作成勘查紀錄,供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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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30
第一項及第二項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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