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 十四條所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以下簡稱六類物品) 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應行於容器外 部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事宜,爰就有關標示之內容及位置,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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