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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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區分:
    耐熱電線電纜依構造分為絕緣電線型及電纜型兩種,絕緣電線型係指
    導體上被覆絕緣體者,其型式之區分係依表三之各項要件區分型式,
    但完成外徑之型式區分範圍是以供試樣品之最大尺寸為該範圍認可之
    上限尺寸;電纜型則係指導體上被覆絕緣體,多芯絞合,或平放再押
    出外被覆,其型式之區分係依表四之各項要件之分類區分型式,其完
    成外徑型式區分範圍之認可同電線型。
二  型式試驗之樣品:
    申請人應填具規格明細表,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所抽選之
    規格製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線電纜 3  軸 (型式變更時亦同) 作為
    樣本 (每一型式以抽選該型式之一種電線電纜規格為原則) ,各試驗
    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下表 (表五) 所示。
三  型式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四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 符合下揭五、 (一) 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除符合前揭 (二) 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任一單項試驗不合即
      判定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五  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中之外觀、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參、外觀
      、構造檢查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
      試驗。
 (二) 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 (整) 軸,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
      行。
六  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七  型式認可申請書、產品規格明細表及型式試驗紀錄表 (廠內試驗紀錄
    表) 格式如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八  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如加熱爐) 者,得
    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 (構) 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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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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