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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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  自主品質管理
 (一) 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熱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記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 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六 (耐熱電線電纜
      型式試驗紀錄表) 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
      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
      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
      。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
      照辦理。
二  監督品質管理項目:
 (一) 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 生產廠商於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
        申報該批電線電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 (若有庫
        存品時詳列生產年份及數量) 、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
        得生產流水編號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
        商應主動通知該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
        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 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線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
        向地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 工廠抽樣檢驗或市場購樣檢驗: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
      管理與維護,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
      樣檢驗或市場購樣,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 檢查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經抽購樣之電線電纜樣品,應依下表 (七) 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實施檢查,有關試驗方法則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
        法之規定辦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七 (抽購樣試驗紀錄表) 填
        寫。
      2 檢查之合格判定:準依本認可基準-貳、型式認可作業-四、五之
        規定辦理。
      3 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 (如加熱爐) 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 (構) 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 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
      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認可
      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 抽購樣檢驗結果不符規定。
      2 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 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 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 拒絕抽樣檢驗者。
      6 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線電纜樣品時。
      7 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 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品質管理維護體制,中央
      主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
      項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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