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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傷患通報及後續追蹤
    地方衛生機關接獲災害通報時,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
    衛生署,其後,於災害應變階段,每小時更新資料通報一次;災害復
    原階段於每日十時及十六時通報最新留院傷患資料。
    前項傷患通報,地方衛生機關應副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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