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際出力
    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並依規定
    追究責任。
    訓練中心承辦本委員會及教材、訓練、班期輔導人員,每半年視訓練
    班數、人數辦理敘獎,其標準如下:
(一)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五班以上或人數達二百人以上,嘉
      獎一次。
(二)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嘉
      獎二次。
(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二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一千人以上,
      記功一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