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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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署教育訓練之課程編排、師資遴選、教材編撰等開班作業審
    查會議及提出審查意見陳報署長參考,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一年,
      均由署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幕僚業務,由訓練中心辦理之。
(三)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署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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