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每班期課程結束後,應對師資進行評鑑,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
    更換:
(一)依據三班次以上之學員滿意度調查,均低於普通等級,缺乏教學熱
      忱者。
(二)無法充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進行施教,經本署指導後仍無
      法改善者。
(三)授課內容過時,且與現行規定、計畫或政策抵觸,經本署指導後仍
      無法改善者。
(四)授課內容未合乎課程目標或違反本署教學或訓練目的,經本署指導
      後仍無法改善者。
(五)有觀念偏差,於授課時涉及政治立場、或有詆譭他人名譽之言論,
      經查證屬實者。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更換之師資,於一年內不得再遴聘為同課程之
    師資;依第五款更換之師資,不得再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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